购物小票超30天不给开发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1:37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临沂11月26日热线消息一市民凭一个月前的购物小票索要发票时,因“索要过期”而遭到超市工作人员的拒绝。税务部门相关人员表示,国家有关税法并没有此类规定。 26日,市民李女士向记者反映,她拿着1个月前的购物小票到人民广场附近的一家超市索要发票时,超市工作人员以李女士的购物小票已过期,按规定不给予开发票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要求。
带着李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该超市。在该超市的服务总台,记者看到在显眼位置摆放着开发票的相关规定,其中就有一条规定注明:购物小票超过30天不给予开具发票。据超市的工作人员介绍,这是公司的规定,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临沂市税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表示,国家税务部门从来就没有规定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具发票。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商家卖出东西,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发票,并没有规定说过了一个月就不能开发票。同时,消费者完全有权向商家索要发票,如遭到拒绝,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记者 寇润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