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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经听证不能开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2:06 东方早报

  近日,国家文化部下发《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新设娱乐场所须听证,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昨天表示,上海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意见”。上海目前拥有5000家左右的娱乐场所,对这些娱乐场所,上
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是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国家文化部最新下发的“意见”,该部门表示,上海将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两用楼)新设娱乐场所。对国家允许各地政府设定的标准,上海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也将根据相关的情况,在近期内制定符合上海情况的标准。

  据悉,此次出台的《意见》详细内容包括: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文化主管部门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时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

  《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为避免相关主管部门职权交叉及重复处罚,《意见》明确,对于同一违法事项,公安部门已经处罚的,文化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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