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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赔钱,过错法官将被追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2: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武汉11月26日电 记者张志峰报道: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相关责任人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简言之,法院赔了钱,过错法官要担责。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

  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中违反下列任何一条,并引起国家赔偿的,将被追偿:刑讯逼
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受伤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受伤或者死亡的;办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经过党纪、政纪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进而对其进行追偿。

  追偿数额根据其违法性质和后果来确定,同时考虑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总额不超过其年度税后工资总额的2倍。具体数额由当事的人民法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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