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赔钱,过错法官将被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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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2: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武汉11月26日电 记者张志峰报道: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相关责任人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简言之,法院赔了钱,过错法官要担责。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 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中违反下列任何一条,并引起国家赔偿的,将被追偿:刑讯逼
追偿数额根据其违法性质和后果来确定,同时考虑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总额不超过其年度税后工资总额的2倍。具体数额由当事的人民法院来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