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补充意见 新建娱乐场所不准挨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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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3:11 东方今报 | |||||||||
北京消息 今后,新建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包括商住两用楼在内的居民住宅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作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补充文件,文化部日前出台了《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份《意见》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
条例曾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而《意见》则细化为:“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没有详细规定的适用范围,在《意见》中做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指出,其所指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管理办法。W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