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出台意见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住宅区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3:48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 周玮)文化部近日出台《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加强娱乐场所监管,《意见》将《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意见》再次明确了有关娱乐场所设立的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
《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