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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台意见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住宅区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3:48 舜网-济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 周玮)文化部近日出台《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加强娱乐场所监管,《意见》将《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意见》再次明确了有关娱乐场所设立的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
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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