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4年不交房要赔违约金3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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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4:28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杜云发)一开发商不按时交房,近日被綦江法院判令交房并赔偿买房人违约金。按法院确认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已达37万余元。 2002年3月,市民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两间共130平方米的商铺。商铺每平方米6千余元,成交总金额82.9万余元。双方约定,2002年8月30日前房屋验收合格后交付,如果逾期交房,开发商每日赔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签约后,王某支付现金和按揭贷款,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后来开发商一直未交房,王某今年5月告上法庭,法院近日判决其胜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