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上下班途中中止妊娠算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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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4:28 重庆晨报 | |||||||||
据新华网南昌26日电女职工在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中止妊娠算工伤。这是今年12月1日起将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江西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这项规定上增加了内容,规定,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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