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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行窃没得手 照样要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6: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小偷半夜入室行窃,被主人逮个正着,什么也没偷到。根据法律规定,入室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盗窃罪。但这个小偷并没因此逍遥法外,法院最终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成都市中院日前出台了一批示范性案例,各区(市)县法院应参照执行。此案是其中一件。法院认为,入户盗窃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多,此案的判决对入室盗窃未得手的案子是很好的示范。

  案例一

  入室行窃未遂 还是要入狱

  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新都的边华福伙同他人共谋入室盗窃。2005年11月19日14时许,边华福等人来到彭州市天彭镇金彭中路一住宅区,在住户肖某的家门口,用撬棍强行撬开房门。正当他们在屋里行窃时,被主人当场发现并挡获。

  法院审理认为,边华福闯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盗窃财物,虽然盗窃行为并没构成盗窃罪,但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按照“有罪必定”原则,边华福的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以危险方式或怀有恶意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住宅成员安宁的,就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由于边华福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此罪判处边华福有期徒刑6个月。

  市中院点评

  入户盗窃在现实社会中比较多,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及财产权益,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但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才构成盗窃罪。在四川省内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以700元为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直辖市和省辖县级市)以1000元为准。入户盗窃没有窃取到财物就被抓获的,不构成盗窃罪,但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

  案例二

  家庭借款纠纷 法院依经验判案

  原告巫华、张芳(均系化名)夫妇起诉称,被告巫某是他们的儿子,与被告高某结婚。2003年9月24日,儿子儿媳向他们借款10万元,称当年年底还。到了年底,儿子儿媳并未还款。2004年12月,儿子儿媳离婚。儿子巫某先后补写欠条两份。随后,两位老人将儿子、前儿媳告上法庭。

  由于原告提出的证据主要是间接证据,法院审理时运用了经验法则。法院认为,此案中,原告详尽陈述借款事实,被告只是消极否认。另外,被告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储蓄卡里的9万元有其他来源,所以,这9万元就是原告借出的。

  法院还认为,案件审理时原告情绪激动,行为积极,符合常理。被告高某消极应付,异常平静,虽否认事实却并不积极证明,有悖常理,双方形成鲜明对比。而且,家庭成员间借款往往不留字据,但关系出现变故时,往往要想方设法固定依据。所以,原告起诉称两名被告离婚后,让作为被告的儿子巫某补写借条,合乎常理。

  据此,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分别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市中院点评

  在实际审判中,法官往往将经验运用于审查判断证据。经验法则运用得当与否,取决于法官的思维模式、个人业务素质、积累程度,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社会经验等密不可分。

  此案中,法官所运用的经验,是日常生活、审判实践中反复践行的常态,能被社会普通人所普遍体察与认同。法官运用经验判案,应以常人的认同为标准,并因案而异,这样才能保证采信证据正确,判案得当。

  本报记者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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