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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 按城镇标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6: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眼皮下发生的车祸,夺走了韦俊东双胞胎女儿中的一个(本报曾作报道)。昨日,成华法院的一纸判决,给悲痛中的韦家带来一丝慰藉:韦家虽是农村户籍,但韦俊东夫妇多年在城镇打工,韦女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

  韦俊东老家在安徽肥东县农村,属农村户口。他的妻子在成都成华区一家公司上班多年,他们有一对让人羡慕的双胞胎女儿:韦萍萍和韦冬冬。今年5月的一场车祸中,一个女
儿不幸死亡。交警调查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

  因赔偿问题没达成一致,双方闹上法庭,焦点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赔偿。韦俊东的代理律师、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任云峰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证实,韦俊东夫妇从1998年起在成华区某公司上班,并一直住在该公司宿舍,因此赔偿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肇事司机和货车车主方则认为,韦俊东夫妇是农村户口,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保险公司认为,保险限额为10万元,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

  日前成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最终认定:韦俊东死去的女儿和城镇居民“同命同价”,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共16万余元。加上其他费用,一审判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共赔偿韦家20万余元。这比按农村标准多了约10万元。

  昨日,韦俊东夫妇从任云峰处拿到了判决书。“承认‘同命同价’,我们多少感到一些安慰。”韦俊东说。记者从法官处了解到,最高法院今年上半年在答复一个案中明确:农村居民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索赔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此前,四川省高院还将此答复转发全省法院。

  成华法本报记者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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