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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医做手术忘取纱布 患者一审获赔1.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6:38 长江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 梁军) 做完右输尿管探查术后,农妇段某苦为伤口不能愈合而深受疼痛折磨。直到两个月后,37岁的段某才知道:原是遗留在切口内的一块纱布在作怪。段某愤然将责任医院告上法庭,向医院索赔3.6万余元。23日,枣阳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段某1.9万余元。

  患者体内发现有纱布

  2005年11月2日,枣阳市梁集村的段某因右腰部间断性疼痛入住枣阳市某医院治疗。11月4日,医院对段某行右输尿管探查术,术后予以抗感染、止血治疗。11月13日段某出院。

  出院后,因伤口不能愈合,段某又于11月15日、12月8日和今年1月14日三次入住该医院治疗。今年1月14日,医生再次手术中发现,段某手术切口下有一纱布竟裹藏其中,遂取出纱布,经抗感染治疗,段某于2月28日出院。

  医学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之后,段某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该院主治医生李某于1月24日支付段某1500元。双方因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段某于3月28日诉至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对段某病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月13日,襄樊市医学会作出襄樊医监(2006)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医疗事件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9万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在某医院进行右输尿管探查术,手术中由于医院手术医生违反操作常规,致段某体内遗留手术止血专用纱布,使段某术后伤口不能愈合,先后进行三次住院治疗。直到再次手术时才发现残留在体内的纱布,给段某身心造成了伤害。现段某诉求其在医院第二次、第三次医疗费用及在枣阳天济大药房购药费用、交通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但原告诉求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应以实际治疗、住院天数计算,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段某医疗费3225.70元、误工费4295.22元、护理费429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5元、交通费652元、医药费67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920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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