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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标识印制28万套 两浙江青年武汉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7:43 长江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 梁晓亮 陈永健 记者 张勇军)明知对方提供不了合法证照却仍帮其印制所谓注册商标标识,浙江青年杨某、林某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记者昨日获悉,11月23日,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杨某、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10月19日,武汉警方接到贵州某食品公司报案,称在汉发现有人非法印制该公司一种风味调制品的注册商标标识,而该公司从未委托湖北的任何厂家或个人印制该商标标
识。侦查人员当即出动,果然在汉口青年路将正在印制商标标识的杨某、林某抓了个正着,当场收缴已经印好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28万套、印刷加工合同17张及PS版等物。

  检察官认为,按照有关规定,印制注册商标标识之前必须见到商标所属厂家的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授权印制委托书等全套手续,缺一不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即达到犯罪的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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