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建防空地下室将面临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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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9:21 河北日报 | |||||||||
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本报讯(记者刘常俭)今后民用建筑开发商拒建防空地下室,不仅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还必须缴纳异地建设费。这是11月22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范红喜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作《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时透露的。
范红喜说,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原来的实施办法对不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的处罚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由于罚款数额远低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造价,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钻法律空子,宁愿罚款,也不愿修建、补建防空地下室。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修正草案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范红喜说,为杜绝防空地下室建设中的随意批准减免现象,修正草案还新增“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面积和易地建设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