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无权审批业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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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9:27 京华时报 | |||||||||
据新华社电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业委会成立纠纷案作出行政裁定,以“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实体判决不当”为由,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216户业主的起诉。 去年8月,贵阳市小河区盘江花园举行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选举产生了业委会。当业委会向小河区规划建设局物管办提出备案申请时,物管办做出“暂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裁定中指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亦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亦不具有可诉性。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依法予以撤销。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