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要讨还“告别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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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9:50 新文化报 | |||||||||||
警方认为处理程序没问题 本报辽源讯(记者 李德庆) 一天之内,一个老人经历了从走失、死亡,到作为无名尸体被火化的过程。未能见上老人最后一面的家属,四年来,一直在为讨要“告别权”而
老人走失死亡被火化
老人家属王先生介绍,岳父李俊因年事已高,被儿女送至辽源市西安区夕阳红老年公寓养老。2002年7月28日,李俊从养老院走失。次日,家属得知消息后到处打听老人下落。有人说,7月29日早上,在安石镇陆河村稻田里曾发现一具老人遗体并报警,东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进行了勘验,老人遗体当天下午就被东辽县公安局、安石镇民政办送到辽源市火化场,按无主尸体火化了。 王先生家属当日赶到辽源市火化场,工作人员称,29日下午确实火化了一具无名老人尸体。家属立即找到东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刘警官,要求查看勘验现场的照片。两天后,家属看到照片,被火化的正是李俊老人。 家属要警方赔偿、道歉
4年来,李俊家属不断调查走访。王先生认为:“警方从发现尸体到火化尸体,只有几个小时,是违规的。”更令家属悲伤的是老人的骨灰已被全部扔掉。 王先生说,多年来家属一直在市、县两级火化部门询问出具无名尸体的证明,一直未果。2006年才知道,是东辽县公安局原安石镇派出所出具的无名尸体火化证明。“我们要求警方赔偿精神抚慰金,公开道歉。” 警方当事人称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找到了原安石镇派出所的郭所长。他告诉记者,最近东辽县公安局刚刚调查过此事,他已将情况说明上交到东辽县公安局治安科,不便接受采访。东辽县安石镇民政办有关负责人林树禹说,原来的经办人已经退休。他介绍,在接到警方提供无名尸体证明以后,民政部门便会联系火化。 警方答复书显示处理无过错 记者在东辽县公安局关于此事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看到:“当时我局刑警大队经过认真详细地勘查原尸检,认定原老年男尸死亡原因不是他杀,又因其身上无任何证明其身份证明,故认定为无名尸体,我局按照规定交由当地民政部门予以处理尸体事宜。我局在处理这起案件中无过错,更涉及不到经济赔偿。” 法律工作者认为程序不对
辽源市西宁法律事务所所长马林说,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马所长说,在司法实践中,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尸体,也是采用这一规定进行处理的。因此,警方处理李俊尸体的程序不对,侵犯了家属的“告别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