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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9:5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广辉)为了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我省新出台的《陕西省会计监督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应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该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不得
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上述范围内的亲属也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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