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财政”需要法律啰嗦多少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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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2:44 法制晚报 | |||||||||
“上缴财政”需要法律啰嗦多少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近日公布。据《京华时报》报道,根据条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有关人士介绍说,这意味着“以罚养警”的现象将被视为违法。
事实上,遏制“以罚养警”,规范执法机关的收支运行,法律早有明确规定。 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所规定的预算收入的组成将罚没收入列入其中,意味着其必须上缴财政并执行预算管理。 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说得更明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那么,公众这回看到的“警察罚款须全部上缴财政、以罚养警将视为违法”其实并非新闻,“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本来就是违法的,“上缴财政”也不是“今后”的事。这次的“公安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对公安机关的收支作出这一规定, 在笔者看来更像在法律层面对罚款收入上缴财政的第N次啰嗦。 这个啰嗦其实也告诉了人们,尽管有多部法律规定了执法机关的罚款收入必须上缴国库,但现实的情况其实一直不理想,“以罚养警”等违法行为其实也一直在发生着。 现在,《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出台了,“上缴财政”会不会依然是一纸兑现不了的白条?我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规范罚款的是“法”还是“条例”,而是能不能彻底廓清、理顺公安机关的财政分配关系。王炯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