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竟做"黄"生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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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2:49 新闻晚报 | |||||||||
□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焦晓虹 晚报讯 近日,静安法院对李珍(化名)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款3万元。 去年12月,外号被人称为“小无锡”的李珍,来到北京西路上某酒吧应聘做吧女服务工作,但该酒吧生意一直不景气,老板又身兼其他生意,便提议将酒吧交给李珍来管理,每月开她工资600元,另外从酒吧利润中提成10%作奖金。
为促成酒吧生意繁荣,李珍便想出了一招在酒吧内设多间昏暗狭小的卡座,客人进店后可以喝酒,还可以在卡座包厢内纵欲,而酒吧应召的吧女须则从事卖淫活动,把这家酒吧变成了一座淫窟。今年7月13日深夜,警方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这家以酒吧为幌子,却是一家从事着容留、介绍卖淫场所,当场查处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嫖客多人。被人赃俱获的卖淫女、嫖客分别指认,“小无锡”是卖淫女和嫖客间的介绍安排人。 开酒吧的老板私下也承认,自从“小无锡”管理酒吧后生意上有了一定的起色,而在仅仅半年多的时间里,“小无锡”起码进账有5万多元,从这点讲她也应算作酒吧老板之一吧。在庭审中,涉及关键问题李珍还是避重就轻,但她所作的犯罪事实却无法抹去,追求金钱以身试法的李珍,最终落得了如此下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