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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以罚养警何日绝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3:14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滕朝阳

  题由:11月24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魏永忠介绍,这意味着,今后 公安机关的罚款一分钱都不能自己留下,“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将视为违法。

  类似规定当然具有进步意义。若无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则“以罚养警”行为虽然大量存在,人们也只能称之为缺 乏正当性,而无判定其违法的法律依据。这一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是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对业已实 行的“收支两条线”的呼应和肯定,至少体现了对“以罚养警”现象在法律观念上的进步。

  但这一条例对遏制“以罚养警”现象的有效性还有待于观察。换言之,这一条例是否比“收支两条线”更有效?“收 支两条线”比“坐收坐支”要进步得多,但由于一些基础性环节存在障碍,其效应被抑制,违法的“以罚养警”依然存在。也 就是说,以法律的名义宣布“以罚养警”之违法,兼以现有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尚不足以遏制“以罚养警”的滋生和蔓延 。

  公安机关之所以能在“行政经费不足”的名义或实情下“自养”,无非是手中握有强大的处罚权。有了处罚权,就可 以罚款;处罚权若被滥用,就可能乱罚款。在一般意义上,公安机关的“创收能力”以其处罚权为基础,而其“创收成果”则 是运用这种公权力的结果。问题是,公安机关在实施罚款行为时,是否受到有力的监督?若无监督或监督不力,则罚款行为、 处罚裁量权就很有可能被滥用,而为“创收”铺路。俗话说:“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巨额罚没收入尽管要上缴,但在返还 或预算编制中,自己“贡献如此之大”,有关部门岂能视而不见?所以,解决“以罚养警”的问题,首先要节制、规范、监督 其得以“自养”的权力。公权力若蜕变为公安机关的“自养”能力,又何尝不是一种“公权私用”?又焉能遏制部门利益的自 我膨胀?

  上面说的,大致可归为在“收”的环节。在“支”的环节,24日正式公布的条例强调了要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 预算。这无疑是极其正确的。公安机关行政经费若得不到保障,工作又要开展,任务又繁重,再正直的人在无奈之中也难免不 违心、违法地搞“以罚养警”。但就是这个财政预算,从一些别的领域来看,也是问题不少,诸如不科学、不规范、不透明、 乏监督。公安机关经费预算只有避免财政预算中的通病,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罚款“创收”的冲动,规避“以罚养警”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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