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将转让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3:16 江南都市报 | |||||||||
南昌市对市属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出台试行规程 本报讯洪国监、记者黄浦江报道: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引起了众多市民的关注,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南昌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南昌市国资委起草制定了《南昌市市属国有 集体产权交易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进一步明确了产权交易的机构和范围,规范了转让国有集体产
产权范围涵盖商标、商誉 在《办法》中,虽然明确了产权的范围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但并未对其进行具体 的分类,新出台的《规程》对其进行了细化,并将商标、商誉等包括了进去。 事业单位改制先清查资产 《规程》还对《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予以详细规定,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部分、整体 改制为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先组织资产清查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 产权交易被限制场所 《规程》规定,南昌市属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原则上都应在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如因特殊性需 在该中心以外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由该市国资委选定交易机构,产权转让交易行为必须接受转让单位主管部门、市 招管办、监察机关的现场监督。 《规程》还严格禁止了国有、集体产权的持有人将转让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