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药品质量投诉 不超4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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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3:44 法制晚报 | |||||||||
浙江 处理药品质量投诉 不超40个工作日 新华社杭州11月27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设定处理药品质量投诉的时限,并规范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假药劣药事故的发生。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自接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进行核查。整个举报或投诉核查过程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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