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八项内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8:27 国际在线 | |||||||||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孙玉波):为了从根本上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法对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
办法强调,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办法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予以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