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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不到位伐树者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0:0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临沂11月27日讯王某在杀伐树木过程中,由于安全警示措施不到位,致使两名过路人被砸成伤残,结果被沂南法院判决(一审)承担两名伤者经济损失的一半,即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余元。

  2005年12月16日,王某在张庄镇某村的一条公路上杀伐树木,在公路南、北两端(该公路此段主要走向为南北走向)设有安全警示人员,但在公路西侧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
人员。该公路路西有扎彩店一处,与杨树生长地一路之隔,互为斜对过。该村村民薛某戴着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未戴头盔的表妹惠某到扎彩店定做扎彩后,发动摩托车沿公路西侧从南向北行驶,此时,在公路南端的警示人员发出喊叫,示意两人不要通过,但薛某停车回头看了看后又继续前行,当行至离扎彩店十几米远的地方时,兄妹俩被伐倒的杨树砸伤。后经法医司法鉴定,兄妹俩已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

  事发后,就赔偿费用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薛某及其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在杀树过程中,虽然在公路南、北两端设有安全警示人员,但在公路西侧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人员,安全警示措施不到位,伐倒的杨树将两原告砸伤,王某对两原告所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而两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骑车驶过时对伐树存在的危险估计不足,心存侥幸骑车通过,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惠某乘坐摩托车时违规不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后,对于加重其头部伤情,增加医疗费用开支,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对其的民事赔偿责任。


通讯员 胡金华  记 者 胡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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