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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未通知家人学校要赔抚慰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0:30 重庆晚报

  

火化未通知家人学校要赔抚慰金(图)

  死者弟弟拿着家庭合影说,这么多亲人,为什么当初不通知呢?(资料图片)

  本报讯副教授朱子鸿家人状告学校一案昨日终审判决,市五中院判决学校赔偿朱子鸿家人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市某学院中文系副教授朱子鸿,终身未娶,退休前是某学院中文系副教授,一直住在学校宿舍。2003年7月,71岁的他发现自己的直肠癌病情加重,便将存款4万元、证件等物品交给学校管理处,请学校将钱用来资助贫困学生。

  同月16日,他跳楼自杀。第二天,学校将其遗体火化,然后通知其亲人。今年4月28日,朱子鸿91岁的母亲认为学校越权处理儿子遗体,严重侵权,使家属丧失见死者最后一面的机会,将学校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上诉(本报7月19日报道)。

  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学校未及时通知是否造成死者母亲精神上的痛苦。一审法院认为,死者母亲的痛苦是其子死亡的客观事实造成,而非学校侵权行为造成,因此认定学校的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据此判决不支持死者亲属的诉讼。

  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学校未及时通知,使朱子鸿的母亲未能在第一时间得知儿子死亡的消息,丧失了与遗体告别的权利,这对她是不负责任的。因为生者对亡者的悼念和缅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且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学校应当尽到一个善良人的注意义务,将死讯及时告知其亲属。因此,判决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胡进法官称,一个人死后,其人格要素对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影响,并成为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人格权范畴。

  尽管校方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但其未通知其亲属存在一定过失,给死者的母亲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

  记者张勇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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