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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后一字不许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0:44 华夏时报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医疗广告审后一字不许改

  本报记者刘宪银报道今后医疗机构刊发医疗广告必须将刊发或播发的内容送交卫生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内容一个标点也不允许改动。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宣布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广告成品必须事先审查

  此前,医疗广告监管的一大难点在于事先审查较为宽松。据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周军介绍,卫生部门仅仅采取出证审查,医疗机构有着很大的事后创意空间,而且创意不送到卫生部门审查,今后医疗广告播出或刊发内容成品必须送到省级卫生或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一旦审查通过后,广告成品内容在刊发或播出时连一个标点都不得改动。

  针对电视、广播医疗广告,新的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这就意味着医疗电视广告创意也列入了监管,必须审查后方可播出。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周军透露,卫生部正考虑将卫生部门审查的医疗广告向社会进行公示,让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判明卫生部门审批的具体内容与医疗机构刊出或播发的广告是否一致,很容易地分辨清楚该医疗广告是否违法。

  禁止发布诊疗方法

  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副司长李亚莉介绍,今后,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禁止刊登病名、诊疗方法,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

  医疗广告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不得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而且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严重违法将吊销许可证

  为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医疗机构,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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