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罚款收入 全额上缴财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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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0:5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据新华社电 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田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