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医疗广告 禁止八项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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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0:5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办法强调,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
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孙玉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