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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点头 房客可转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1:25 新京报

  市建委解读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银行代征租金不受额度限制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针对近日公示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建委昨日表示,二手房东依然允许存在,但前提是必须经房主同意;中介收租“押一付三”也并未禁止,但须采用银行代收代付租金方式,将合同约定的房租直接存入房主账户。

  “二房东”不得违反先前约定

  昨日,市建委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处长罗洪京介绍说,此前有媒体表示“房屋租赁禁止二房东”的说法有误,房屋租赁中可以合法转租。

  按照《合同法》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此次征集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中明确了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但在房主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在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下,转租合同可有效。

  将淘汰小规模经纪机构

  罗洪京说,新规规定将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准入门槛,部分“小中介”面临被淘汰的命运。据介绍,目前北京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共有2600多家,门店数量大约6000多个,从业人员5万余人,其中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含居间和代理)的经纪机构近1400家。

  此前,经纪机构原来只需4名房地产经纪人员,新规规定,经纪机构应当有1名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7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也就是说,必须至少有8名人员。此外,新规还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规定,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防止房屋租赁交易活动中的资金风险,新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银行账户中,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必须分账户管理,并且要有政府部门规定的风险准备金。罗洪京表示,目前设定的风险准备金是60万元。

  房客直接交租无额度限制

  针对租赁时间长的承租人,新规表示,经纪公司必须采用银行代收代付租金方式,在租房过程中,房主直接将自己的账号告诉经纪公司;经纪公司租房时,承租人将房租直接通过银行存入房主账户。罗洪京表示,这将成为房屋租赁代理租金支付的主要方式。

  针对日前有媒体表示,今后中介租房禁止“押一付三”,罗洪京表示,这种表述并不准确。在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方式中,缴纳几个月的租金不受任何限制。

  “押一付三”禁止的,仅仅是由于个别特殊原因的情况比如短期租赁,需由中介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额度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从而把交易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此外,房客直接向房东交租的,每次交租不受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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