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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三审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1:3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27日讯11月25日至26日,由著名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江伟牵头起草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第四稿的修改与完善研讨会在德州中院召开。建议稿在很多焦点问题上有重大突破,其中有限三审制突破了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引起了学者专家的热烈探讨。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
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两审终审制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两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

  为此,建议稿在第395条、396条、397条具有突破性地设计了三审程序。江伟说,三审又可以叫“法律审”,它只针对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判断。三审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由高级别的法院和素质较高的法官来审查法律适用正确与否。

  建议稿提出,当事人如果认为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审上诉”,违反法律包括:不适用实体法律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不当,应当回避的法官参与裁判,判决未记载理由,或者理由相互矛盾等情形。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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