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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楼须书面告知房屋安全状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1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解悦)开发商卖房时要告知业主房屋的安全状况,房屋安全鉴定当实行市场化操作。昨天,《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开发商如果在售楼时不告知业主房屋的安全状况的话,将承担法律责任。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
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物业管理企业。如果违反该项规定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也要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近年来,房屋拆改现象越来越多。为此,《条例》明确了拆除承重墙,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6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为,具体包括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等。市民如果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许可方案拆改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把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责与安全鉴定技术工作区别开来,《条例》规定,若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鉴定,由房产部门委托;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无报建手续或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

  (编辑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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