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售楼须书面告知房屋安全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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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1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解悦)开发商卖房时要告知业主房屋的安全状况,房屋安全鉴定当实行市场化操作。昨天,《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开发商如果在售楼时不告知业主房屋的安全状况的话,将承担法律责任。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
近年来,房屋拆改现象越来越多。为此,《条例》明确了拆除承重墙,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6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为,具体包括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等。市民如果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许可方案拆改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把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责与安全鉴定技术工作区别开来,《条例》规定,若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鉴定,由房产部门委托;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无报建手续或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 (编辑小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