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学生人身伤害法规二审,严禁学校变操场为停车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2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解悦)我省有中小学生近1100万人,孩子们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千家万户,《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制定因而格外引人关注。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显示,省人大常委会上月组织召开的立法听证会部分听证意见已被采纳。 据悉,《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学校场地、设施的建设与使用进行了规范。明确
学生的健康状况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紧密相关。《条例(草案修改稿)》为此增设相关规定,要求学校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身体健康情况,并明确“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此外,在中小学生的校外安全保障方面,也明确“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编辑小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