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禁止宣传治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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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26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为了从根本上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法对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
办法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予以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作出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医疗广告不得出现的八项内容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