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罚没收入须全额上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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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27 东方早报 | |||||||||
综合新华社消息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条例是建国以来,国家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安机关的机关设置、职务序列、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界定。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应补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 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受处分将被降低或取消警衔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另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因公牺牲或病故家属享抚恤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