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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拆迁户租房11年搬家10次 市长亲自过问解决(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52 国际在线

  新闻纵深:拆迁安置为何如此难?

  拆迁10年 10万居民住房得改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10年来,兰州市拆迁办共拆迁居民4万余户,非住宅近5000家,扩除房屋10万多间,总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使用权约3000亩旧城区得到改造。以前
所未有的气魄完成了中山路、庆阳路、静宁路等市中心主干道的拓建和中日友好会馆、兰州体育馆、五泉立交桥、亚欧商厦等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使兰州初具现代都市风貌。回迁安置居住户3万余户,非住宅3000多家,使近10万多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然而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记者也了解到,仅从今年以来,由于兰州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彭家坪、西关、洪门子、雁滩南河道、等路段拆迁工作陆续进行,然而在这些路段的拆迁过程中,却不断地出现阻挠拆迁、过高索要拆迁安置费、过渡费的现象。导致不少的工程因为拆迁难的问题而工期一直处于拖延状态,其中雁滩南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就因为拆迁难的问题,使得截污、桥梁、道路拓建不得不一直处于等待当中,原定于一个月完成的10万平方米的差遣任务,目前完成了不足1000平米。

  同时兰州市拆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兰州市逾期未安置的住户有142户,非住宅有84家,涉及19家开发建设单位,最长的逾期未安置住户是1992年拆迁的,妥善解决这226户拆迁户大约需要3个亿资金。由于所涉及的15家开发建设单位,有的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建房手续不全、官司等,无法妥善安置拆迁户,还有一部分开发建设单位或“蒸发”或根本无力解决。因此,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也导致了这批拆迁户安置难、回迁难的问题出现。

  圆桌对话:

  拆迁户:西关拆迁户黄玉玲老人

  兰州市拆迁办:相关负责人

  兰州市政协委员:周迎平

  话题一:拆迁安置房源质量能否提高

  西关拆迁户黄玉玲老人:“我能不能在过渡期内就分到一个楼层低、地理位置好一些、楼房质量没问题、建筑面积不要太小的房子呢?”

  周迎平:政府部门应该通过逐步扩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租赁房以及低价位商品房等四种房源结构的方式,来解决拆迁安置过程中房源短缺的问题。只要政府真正依法办事,一碗水端平,保证先拆的不吃亏,后拆的占不到便宜,相信老百姓肯定配合政府。

  话题二:对“钉子户”打击决不手软

  黄玉玲老人:一些“钉子户”无理取闹确实不对,也因此影响了政府对我们的安置,在安置时,能否区别对待,不要因为“钉子户”连累我们的安置。

  周迎平:在对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维护的同时,对少数“钉子户”的无礼取闹则依法坚决打击不手软,这是保证拆迁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拆迁部门应该反复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给予最后的机会,争取其主动配合。但同时也应该周密制订强拆实施方案,整合力量实施重点突破,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依法遏制少数拆迁户漫天要价的状况。

  话题三:从源头上保证拆迁合法性

  黄玉玲:政府总是遭遇拆迁难,为什么不从源头上避免呢?

  兰州市拆迁办相关负责人:为从源头上保证拆迁合法性,近几年来,兰州市拆迁办严把拆迁许可证关,对没有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不切合实际,没有可操作性的项目不予审批;对只有货币补偿方案,没有房屋安置方案等项目不予审批。从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利,不再产生新的拆迁遗留问题。同时兰州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这项规定也将防止出现逾期不安置拆迁的出现。另外兰州市政府针对拆迁安户置难的问题,决定每年以建设1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速度进行增长,从而达到解决拆迁安置户房源短缺的问题。据了解,今年兰州市100万平方米的四处经济适用房已经处于逐步开建当中。

  他山之石:

  温州市:对于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将不再发放拆迁许可证。温州市作为现有在外过渡户较多的城市,除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之外,原则上将不再审批新的拆迁项目,以严格控制新增拆迁过渡户数量。凡超过回迁期限还未能安置好拆迁户的拆迁单位,不批准其拆迁新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从而切实解决“安置难”,使拆迁户能够早日安居乐业。

  成都市:在计划建设城市拆迁安置房时,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环境),统一建设,统一调度和分配,配套建设好交通、医疗、学校等附属设施;对安置房建设给予税费等方面的优惠,以降低建设成本,减轻被拆迁户的付款压力。同时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供应力度,使被拆迁户能依法住上经济适用房。对拆迁居民中买不起房的困难群众,采取“廉租屋”等多种安置措施。

  广州市: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搬迁”,凡被迁人没有得到依法合理补偿安置的,一律不得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建立和完善处理“烂尾楼”、“烂尾地”的市场机制,为“烂尾楼”、“烂尾地”的依法转让提供更多渠道,引导被拆迁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西部商报 李杨 王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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