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各项罚没收入须全额上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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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53 石狮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民警受处分将降低或取消警衔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条例》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民警因公牺牲其家属享受抚恤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应补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 《条例》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