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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力赔偿 原告可申请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厦门11月27日电 记者蒋升阳报道:今后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打赢官司申请执行,如被告确实无力履行法定赔偿义务,生活困难的原告可向法院申请获得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执行救助金。记者今天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福建省率先设立法院执行救助金,为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提供救助。目前,由厦门市财政拨付的首笔50万元执行救助金已到位。

  法院人士称,这是厦门市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一项具体措施。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出台《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具备受救助的条件、且有相应证据证明的,可以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救助金。经审批后申请执行人将获得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执行救助金。

  文件还规定,执行救助申请人在案件得到执行后,应主动归还救助款,不主动归还的,法院可直接在未支付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而参与打架、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参与黄、赌、毒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申请执行人,不属于救助对象。

  法院执行救助金由厦门市财政拨款设立,纳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部门预算,适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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