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立法规定有害食品须召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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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3:02 京华时报 | |||||||||
据新华社电昨天,《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 根据草案规定,该条例监管范围是广东境内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其他已经有国家和地方管理法律法规的如酒、农产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元胜指出,作为制度和机制上的创新性规定,草案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涉及部门包括农业、海洋及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防止食品安全监管推诿扯皮;率先在全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企业主动召回与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召回两方面,为了避免召回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变换形式后重新流入市场,还特别规定“召回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进入市场”。 该草案还率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明确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食品安监部门不仅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还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此外,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监制的方式参与食品生产。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