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北京市建委澄清禁止二房东行为传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3:0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轶滨)“公示稿并非禁止‘二房东’行为,而是强调承租人再转租房屋要经过产权人同意。”《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已公示8天。昨天,市建委相关负责人首次对市民及媒体热议的“二房东”、“月付租金”等焦点问题和理解偏差作出释疑。

  “二房东”需经产权人同意

  条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

  误读:将这一条款理解为“禁止二房东行为”。

  释疑:这种理解不准确。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办法》的意图是保护原房屋出租人的权益,要求承租人转租房屋时,需经出租人同意。在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下,转租合同方可有效。

  “月付租金”并非强制约定

  条款:《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市对房屋经纪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误读:以后房租必须一月一交,禁止传统的“押一付三”等方式。

  释疑:首先,《办法》中只涉及中介代理租金支付方式的规范,和中介居间业务(为双方提供信息但不代收房租)和双方自行接洽和支付房租没有关系,也没有“取消押金”一说。

  其次,根据《办法》,本市将建立一个强制规定,要求进行代理业务的中介支付风险金、客户和自有资金要分户管理。对于租赁时间长的承租人,必须采用银行代收、代付租金方式,将房租直接存入房主账户。这将成为房屋租赁代理租金支付的主要方式。至于支付周期,则根据合同约定,并非强制“月付租金”。而“中介每次收租不超一个月”,是针对少部分因为个别特殊原因,比如租期短于一个月,需由

房产中介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情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430,000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北京 租房”的相关新闻
北京未来五年计划建设约1万套廉租房 (2006-11-10)
北京将扩大廉租房供给 城八区禁建低密度住宅 (2006-11-05)
图文:北京警方公开处理非法出租房房主 (2006-10-24)
北京出租房主发现房客犯罪不举报将受严惩(图) (2006-10-20)
北京租房市场骗子中介月收入可达10万 (2006-10-11)
北京将改革暂住证制度 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建档 (200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