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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禁止宣传治愈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3:15 国际在线

  从明年1月1日开始,医疗广告中不能出现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的内容,只能刊登名称、地址、电话等8项基本内容,不准随意发挥。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法》对原有规定作出很大修改,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人介绍,2005年至200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1.1万余件。仅今年前三季度,工商部门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占查处违法广
告案件总数的12%。“目前发布违法广告成本低,1993年出台的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子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而新《办法》中对广告发布前审查、广告限制内容和处罚力度都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广告只能登八项基本内容

  《办法》严格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广告内容被审查后,包括标点符号在内都不能再作改动。

  《办法》中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未取得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医疗机构篡改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的,撤销审查证明,并在1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名称

  《办法》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禁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同时,禁止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

  广告违法将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办法》指出,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机关将在处以经济处罚的同时,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京华时报 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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