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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二房东” 需房主点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3:30 北京晨报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租是否必须按月交?”“二房东行为是否一刀切禁止?”日前,市法治办网站就《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市民征求意见。昨天,针对在公示期间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市建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政策解读{1}

  经房主同意仍可当“二房东”

  政策原文:办法明确规定,租房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转借承租房屋。

  权威解析: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规定目的不是禁止“二房东”行为,而是要求承租人在转租房屋时必须要经出租人同意,或通过原始租赁合同约定,或补充签订有关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承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将房屋进行转租,承租人仍然可以在不违反合同的前提下进行转租。

  政策解读{2}

  银行代收租金无须按月支付

  政策原文: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一些媒体和读者在解读这条规定时认为这意味着房产中介每个月都去收租金,一年收上12次,十分麻烦。

  权威解析: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中规定今后全市所有房屋经纪业务都要实行银行代收代付制度,对于租赁时间长的承租人,将合同约定的房租直接存入房主账户。凡是通过银行代收租金的经纪机构收取租金将不受到时间的限制,可以半年一收,也可三月一收。但是,对于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行为(只负责介绍,实际交易由承租双方自行完成)和个人的房屋租赁行为不必执行上述规定,可按月收取租金。

  政策解读{3}

  中介收取押金行为未被叫停

  针对有些媒体提出的北京叫停“押一付三”的说法,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也予以澄清。他表示:“办法里没有任何条款提出北京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停止收取押金,而且也确实没有必要叫停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这也是考虑到‘诚信’的问题。因为许多租房人属于流动人口,不可控因素很多,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收取一定的押金还是很有必要的。”

  权威追访

  房屋登记管理制日趋成熟

  据了解,市政府在两年前曾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过意见,但是征集到的246条意见绝大部分持反对态度,立法暂时搁浅。市法治办主任周继东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立法之所以搁浅,“市民对一些条款持反对意见是因素之一,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当时立法条件不成熟。”他表示,两年来,本市房屋登记管理日趋成熟,房屋租赁管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立法就提到议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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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经纪机构 至少8人才可开

  本市目前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共有2600多家,门店数量大约6000多个,从业人员5万余人,其中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近1400家。

  《办法》提高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准入“门槛”,在原来只需4名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条件上增加数量的要求,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1名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7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晨报记者 王娟 王娜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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