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受处分同时要降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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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4:20 深圳商报 | |||||||||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警察受处分同时要降衔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不服处理可提出控告 《条例》明确,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条例》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警察牺牲家属可享优待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罚没收入须全额缴财政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