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立法规定“有害食品”召回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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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4:28 重庆晨报 | |||||||||
据新华社广州27日电《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于27日提交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作出规定,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草案还率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明确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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