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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歌版权收费北京明言不再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4:28 重庆晨报

  本报北京28日消息随着广州等地的公开“叫板”,卡拉OK版权使用是否收费的问题越发被公众广泛关注。昨天,北京市版权局针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的争议问题作出澄清:不存在所谓的“听证会”。

  北京市明确不听证

  “政府在收费问题上态度非常明确,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已经是板上钉钉,必须执行,没有条件,也不会再开听证会。”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的赵红仕告诉记者,某些单位自始至终存在错误认识,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侵犯版权的不利后果。

  北京市版权局回应

  北京市版权局对一周以来针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引发的议论,总结出了4个突出的错误观点。

  ■收费主体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某报道称“物价部门人士称,国家版权局酝酿的收费手续不全,是此次争论中值得关注的核心问题。”

  北京市版权局回应: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是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版权局只是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上报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公告。这项收费既不是国家版权局委托收费,也不是所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是支付著作权人报酬

  11月22日,《南方都市报》援引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刚健先生的观点“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收费,收入并未上缴国库,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收费。”

  北京市版权局回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卡拉OK版权使用费实际上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行政收费。

  ■版权局无权定价仅公告标准

  11月22日四川新闻网在《法学专家何兵对KTV收费提出3点质疑》:“国家版权局是否有定价权。定价应是发改委的权利……”。

  北京市版权局回应:国家版权局没有价格制定权,这一点毋庸质疑。正基于此,国家版权局才没有对“版权使用费”行使定价权,而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集体管理组织上报的使用费标准进行了公告。

  ■版权局通过网站搜集了收费意见

  11月22日广州日报《敢说“不”的行业协会有勇气》:“但现在,既没有听到对市场的相关调查,也没有看到对行业的意见搜集,就出台了12元的收费标准。”

  回应:国家版权局曾于2006年8月21日—9月20日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06年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据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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