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今后不得宣传治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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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4:28 重庆晨报 | |||||||||
本报北京27日消息11月27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并向社会发布。从明年1月1日起,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这意味着国家执法部门对目前公信力日渐降低的医疗违法广告开始重拳出击了。 广告限定8项内容
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同时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李亚莉说,广告内容审查之后,“连标点符号都不能再变动”。 不得宣传治愈率 新《办法》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形式。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新《办法》还特别规定,不得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严重违法要吊销执照 为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新《办法》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据北京晚报图为黑龙江齐齐哈尔街头一医疗广告。中新社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