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不需要“全程陪同采访”的热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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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4:39 舜网-济南时报 | |||||||||
□孙立忠 对中央、省外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涉及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报道采访,被采访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接待,全程陪同采访,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徽省枞阳县近日“提出”了这样一份关于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11月27日《新安晚报》)。
又是亲自接待,又是全程陪同采访,又是严禁有意回避或拒记者于门外,又是协助记者及时联系有关人员,枞阳县对舆论监督将要进行的“服务”不可谓不热情。然而,网民中的大多数似乎却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对此进行揣测——是全程陪同还是全程监视? 应该说,公众有此反应实属正常。一则在于当前许多地方对抗舆论监督已成常态,积累了丰富的反监督经验,而相应的,公众对其的评价底线自然就大大后移。二则在于枞阳县的“若干意见”存在瓜田李下的嫌疑——是在遭遇中央媒体监督后出台的,而全程陪同采访之说又给人以无限联想。 要想“把它在希望与忧患之中从生活那里倾听到的东西,公开地报道出来”(马克思语),要想做“船头的瞭望者”(普利策语),媒体显然是需要有足够的独立性的,否则就可能会报道失真,就可能无法对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然而,在有红头文件的情况下,对于全程陪同的规定大约就没有人敢不执行。那么,在被监督单位领导与记者零距离之下,记者想独立进行采访,又岂可得乎?利益受侵害者想单独向记者倾诉冤屈,又如何可能?记者所听到的、所看到的,又怎么会真实? 其实,对于如何对待舆论监督,并非无章可循,以至于需要地方自立章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去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要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反应,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但枞阳县的全程陪同采访等“若干意见”,事实上极有可能导致这样的现实:明里积极配合而实际上却为监督设置障碍,明里温情脉脉而实际上却行封锁、隐瞒之实,从而构成对舆论监督的干涉、干预。 坦白地说,就如今的国情而言,地方党委、政府只要能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的规定,就是对舆论监督的支持了;只要能配合接受采访、不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就是谢天谢地了。至于全程陪同采访之类,无疑有着极大的干预采访自由的嫌疑,即便是出于好心,对这样的过分热情新闻媒体也实在是不敢消受。 从一些地方频频推出应对舆论监督的土政策中,可以确知当前舆论监督所处的环境并不尽如人意。而且,虽然或软或硬地对抗舆论监督者众,但很少有人为此承担什么责任。由此可见,出台一部更具刚性的《新闻法》,对舆论监督的细节作出权威的阐释,对媒体的权利和自由予以明确规定,对舆论监督行为进行切实的保护,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已是迫切的需要。这也算是枞阳县“若干意见”给我们的一点启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