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何以成了部门“私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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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4:39 舜网-济南时报 | |||||||||
□马龙生 交通违章查询收费、考试成绩查询收费、机场航班查询收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共信息变成了一些行政机关和垄断企业的收费项目。公共信息资源本应大众共享,何以成为某些机构、企业的牟利工具(11月27日《新华每日电讯》)?
类似现象带给人们带来的困惑,早已不止于收费本身,更有收费背后的种种或明或暗的理由。 凡是可以拿来卖钱的信息,其通常特征在于它可以使信息持有者实施信息垄断,以获取垄断利润。合法的信息垄断,应该是没有公共职责的社会法人,通过调查、搜集、整理归纳而形成的信息成果的持有人,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权利,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享有的财产权。而政府机关、担负一定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资源垄断型企业,拿着公共信息这样的“职能成果”另外谋取利益,显然不具备信息成果持有人的主体资格。 公共服务存在三个层次: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准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和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其中,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是只能由政府垄断,不可能由政府之外的社会法人介入的服务,比如国防安全等,只能是由政府免费提供给纳税公众;准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则需要其他社会法人做一些公共服务资源补充,但前提是不能从中营利;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则属于政府委托社会法人所从事的市场化公共服务。当前,许多本应大众共享的公共信息,之所以成为某些机构、企业的牟利工具,正是由于一些部门有意无意地混淆上述三类公共服务的界限所致。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何避免公共信息资源成为一些政府部门的“私财”,关键在于谁来给基本公共服务、准基本公共服务和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作出明确界定。在这个问题上,显然需要进行立法或必要的公开听证,从而遏制有关部门的收费冲动。否则,公共信息就难以名副其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