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罚没收入须全额上缴 经费实行全额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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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4:39 舜网-济南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 田雨)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民警受处分 警衔要降低 《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民警因公牺牲 家属享受抚恤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