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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章搭阳台开发商诉请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4:40 东方早报

  业主在窗外平台上搭建阳台,开发商令其拆除,而业主却称自己的搭建完全有依据。昨天,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业主应在10天内拆除阳台。

  崔先生是西藏南路弘辉名苑业主,购买了该小区三房两厅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住宅位于2楼,楼下便是开发商出租的商铺,窗外即是连成一片的平台。2005年11月,崔先生在窗外搭建了一个小阳台。

  不久,法院传票送到崔先生家中。开发商在诉状中称,崔先生占用屋面平台进行违章搭建,损坏了楼下商铺裙房的伸缩缝,造成开发商的商铺顶面墙体开裂,严重危害了商铺的经营及安全。为此,要求崔先生立即将阳台拆除。

  “不是我们侵权,是开发商违约!”法庭上,崔先生拿着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指给记者看。崔先生说,他的房屋是在2005年6月底交付的,当时就发现没有阳台,于是在装修过程中和开发商交涉,要求搭建阳台,遭到拒绝。随后,他和小区物业沟通。“物业同意我们搭阳台,还到现场指导如何搭建。”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了鉴定,结论是搭建处在沉降缝上,对该处沉降缝的作用、裙房屋面和沉降缝的维护、修缮有一定的影响。遂令其拆除。

早报记者 李燕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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