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修电脑数据丢失,用户获赔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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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4:42 东方早报 | |||||||||
送修的电脑被弄丢重要数据,丁先生一气之下将这家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5年10月,原告丁先生到南汇电脑广场购买了一台组装电脑。今年5月28日,因电脑无法正常启动,丁先生将电脑主机送往卖方的门店予以维修,营业员收下电脑主机并出具
按照丁先生的说法,当时其告知对方硬盘中有重要数据,希望予以注意。之后,营业员电话通知丁先生,说经检测电脑的主板存在问题,因此需送厂家进行修理。 半个月后,丁先生到被告门店拿取维修好的电脑主机时,门店负责人称因硬盘损坏,因此更换了新硬盘。双方因原硬盘中的数据产生了纠纷,丁先生也随后投诉到电脑广场市场部。经协调,商家尝试从厂方处追回硬盘中的数据,但未能找回。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成,丁先生于今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丁先生认为,在送修电脑时,自己告知硬盘中存有孩子的照片等珍贵数据的情况下,被告仍擅自处置硬盘以致数据丢失。 被告辩解,丁先生将电脑送修时硬盘已存问题,数据丢失是硬盘自身问题所致,丁先生对重要数据未进行备份自身也有责任,提出1万元的赔偿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基于出售产品后对原告承诺的“三包”义务,承接了丁先生故障电脑的测试、维修工作。送修时,丁先生已明确告知硬盘中存有重要数据,对方仍未尽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基于电脑数据的虚拟性和照片的特殊性,难以用一般的财产价值来衡量原告受到的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富心振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