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煤车手续不全给钱就放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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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5:08 山西新闻网 | |||||||||
山西晚报 涉嫌受贿的15名灵石“煤耗子”被提起公诉 本报11月27日讯(记者杨晶王少斐)收受二三百元的贿赂,就私自将手续不全、未购买地销票的拉煤车放行。灵石县木瓜曲煤焦销售营业站15名工作人员收取贿款后,被纪检人员当场抓获。今日,记者从山西省检察院获悉,灵石县检察院对15人全部提起公诉。
按规定,对煤炭运销车辆征收国税中的6%、省市县三级对煤炭销售收取的有关费用中的一部分,要在指定地点统一购买,由过路的营业站验票。这些费用被人们俗称为“地销票”。按照煤质好坏,每吨煤应该购买地销票28元至30元不等,通常一辆车载煤20吨左右,照此核算,每辆拉煤车需购买地销票600元左右。 灵石县木瓜曲煤焦销售营业站,其职能之一就是对过往拉煤车辆进行地销票检验。而这些验票员在以每车2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贿赂后,便将这些没有购买地销票据的拉煤车辆私自放行。所收取的现金统一放于营业站磅房办公柜内,下班后由班长分给班内成员。这些工作人员最多的收贿4.2万元,最少的也分了1.3万元。副站长杨俊华、韩学勇放任其所分管的班内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私放无“地销票”车辆,并多次收受当班人员分给他们的受贿款,分别为4.7万元、2.4万元。 9月21日凌晨,灵石县纪检委工作人员对营业站进行突查时,发现当时在班的7人自9月16日上午8时接班后,共收取贿赂款44825元,当场予以收缴。 编辑:勾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