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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火化遗体学校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6: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终身未娶的七旬副教授跳楼自杀后,亲人没有到场,校方就将其尸体火化了;为此,死者九旬老母以侵犯遗体处置权和告别权为由状告学校,索赔精神损失、死亡补偿金6万余元。昨日,重庆首例由遗体告别引起的官司在该市五中院终审宣判:学校的过失行为侵害了死者家属的其他人格利益,并给他们造成了显而易见的精神痛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副教授跳楼身亡学校次日火化

  据了解,死者名叫朱云(化名),云南省建水县人,1932年出生,1992年从南岸区某高校退休,生前是副教授。2003年7月14日,朱云被重医附一院诊断患有直肠癌。当天,他向学校离退休管理处反映了自己患病的情况,管理处干部劝其住院治疗,朱云也同意住院。据悉,朱云一生未娶妻生子,其父已故,母亲高秀清时年已90岁高龄,老家还有兄妹多人。

  次日,朱云将自己的存折交由学校离退休管理处保管,管理处负责人及其他干部又对他进行了宽慰、安抚。谁也没有想到,同年7月16日上午9点多钟,朱云从学校教职工宿舍楼顶跳下,当即死亡。次日,校方将朱云的遗体送去火化。两天后,学校将朱云死亡及已火化的情况以书信方式告知了朱云的兄弟朱子树。

  侵犯遗体告别权老母告学校

  2004年7月及2005年5月期间,朱云的老母高秀清向重庆市教委等多个部门投诉,对学校擅自将儿子遗体火化一事提出质疑,并认为儿子死因不明,死后财产不明,抚恤金、丧葬费计算标准未公开。

  今年4月28日,高秀清向重庆南岸区法院起诉,称校方越权进行死亡鉴定、越权火化,剥夺了她一家大小与朱的遗体作最后诀别的告别权、遗体处置权,这给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要求学校赔偿4万元精神抚慰金和2.13万元的死亡补偿费等。

  一审中,校方辩称,朱在校工作生活几十年,从未向学校提及家里的事,尸体火化后,学校才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朱云的一份履历表中找到朱的家属的联系地址。同年8月1日,朱的两个兄弟赶到学校,双方完善了遗产交接。校方认为,朱母的精神痛苦是因朱死亡而不是未能与遗体告别导致;同时,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没有监护、管理义务,因此不应担责任。

  学校有过错赔偿精神抚慰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在未通知死者亲人的情况下,将死者遗体火化,违背了中国传统的丧葬习俗,其行为欠妥;但高秀清精神上的重大痛苦是其子死亡的客观事实造成的,并非学校侵权行为造成,故校方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高秀清请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宣判后,高秀清老人当即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生者对亡者的悼念和缅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习惯应当受到尊重,学校应当以一个善良人的注意义务,将朱云的死讯及时告知其亲属。校方在未通知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将朱云的遗体火化,使高秀清作为母亲未能在儿子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得知这一消息,丧失了进行遗体告别的权利,这对死者近亲属是不负责任的;尽管学校对朱云遗体火化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但其未通知其亲属的过失行为给高秀清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其过失行为侵害了高秀清的其他人格利益。高秀清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酌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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